2011年5月17日

為什麼要加班呢?

並不是所有在下班之後還待在公司的行為都稱為加班。如果是為了自己的私慾而留置公司,比如說利用資源做某種自主研究,或是打屁聊天發展人際關係,這類情形並不叫做加班。所謂加班,必須要是為了上班時間未能完成的事務,在下班之後還留下來繼續完成,才是貨真價實的加班。


也就是說,加班必須是因為事情做不完。什麼狀況下事情會沒辦法在上班時間完成呢?這裡只牽涉到兩個元素,時間與事務,其它東西都是偽議題。如果不是時間太少,就是事務太多。


什麼情況下時間會太少呢?基本上時間本來就是有限的,嚴格來說就是從上班到下班的這段時間,能夠應用的就只該是這段時間。也許它會明文規定在勞動契約裡吧!所謂時間太少,就是實際工作時間無法滿足這段約定的販賣勞動時間,比如說上班時在神遊四方,幹些有的沒的。這樣的情形,加班只是把未依據勞動契約履行的勞動給補齊而已。


如果是事務太多的話,不是個人被指派了過多的事務,就是自己延攬了比合理範圍還要多的事務。當多付出的勞動能換取更多的資本,個人心甘情願的狀況下,也許還無話可說,頂多只是頗有微詞罷了!如果多販賣的勞動並沒有直接換取到更多的利益,那麼不是在讓勞動貶值嗎?有的人因為找不到工作,付不出房貸或房租而露宿街頭。有的人在失業被經濟壓力拖垮,帶著一家大小燒炭自殺。做了比合理的勞動量還要多的事務,還不多收分毫,你就是造成這樣人境遇的共犯。你迫害了底層徬徨的人民,造成了他們的不幸際遇。因為你做了太多的事,把應該讓別人來做的事情也做完了。當許多人都這麼做,那就一定有更多的人會落得沒事可做,失業率當然居高不下,產業後備軍當然陣容龐大,勞動議價當然毫無籌碼。


幹,不要陷我於不仁不義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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